1. 工傷意外或職業病事故,不涉及死亡: |
● 一份填妥的表格2 (Form 2) 副本 (工傷超過3天) (僱主須於事發後14天內,須直接呈正本交給勞工處);或 ● 一份填妥的表格2B (Form 2B) 副本 (工傷不超過3天) (僱主須於事發後14天內,須直接呈正本交給勞工處) ;或 ● 若受傷僱員之病假超過三天,但不超過七天,而且並無引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僱主與僱員間可以直接協議補償方法。 |
2. 工傷意外或職業病事故,涉及死亡: ● 一份填妥的表格2 (Form 2) 副本 (僱主須於事發後7天內,須直接呈正本交給勞工處) ● 您亦可查閱勞工處刊登之「怎樣申請僱員因工死亡補償」 |
3. 一份填妥的意外事件報告書 (除表格2外,部份保險公司會要求僱主另呈這份報告書) |
4. 「病假証明書」正本、受傷僱員之「身份証」副本、「醫療費用單據」正本 |
5. 受傷僱員在銷假及判傷後: 1.勞工處發出之表格5 (評定補償證明書) 及 2.如事故有可能導致受傷僱員(部份)永久傷殘 - 表格7(評估證明書) ; 3.如僱員或僱主任何一方反對該評估而需接受再評估 - 表格9 (覆檢評估證明書) 及 4.勞工處發出之表格6 (覆檢評定補償證明書 - 表格9 及表格6 會取代表格7 及表格5) 5.若任何一方仍然不滿表格9 的評估結果,可於表格9 發出後6 個月內向區域法院上訴 |
6. 保險公司在收妥上述表格5或6後,會向僱主(投保人)發出責任解除書 (discharge form) |
7. 投保人在簽署並送回責任解除書後,保險公司會支付賠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