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綜合保險」的基本保障主要分為兩部份。投保人可同時選擇第一及第二部份保障,或單獨選擇第二部份。
 
 
第一部份 – 工程物料損毀保險
 
保障施工地點之工程物料及工程進行中不能預見及突如其來的財物損失或損毀 。適用於所有投保的裝修物料 (如地板、磁磚、牆紙、木器、潔具或其他裝修用料等),若於施工期間發生意外 (如火災、水浸、爆竊或爆炸等),所引致受保工程的物料損失或損毀,均受「全險」保障。
 
第二部份 – 第三者責任保險
 
保障投保人於施工期間,因疏忽導致第三者身體損傷及/或財物損失而可能負上的法律責任。
 
僱員賠償保險
在開展工程項目之前,僱主(指投保人"the Insured") 是有責任為所有參與工程的受僱人員購買僱員保險,依據法例,必須為每宗事故投保最小2億港元的保額。
 
惟工程項目往往會牽涉到不同的工種,工程的規模愈大,工種通常會擴展得更闊,並有多層承判商的參與,建築師,甚至有數個發展商。故此,投保人的身份便不容易介定得清楚。另外,由於一般的『僱員保險』保單上的條文,並不切合工程項目所需要的保障要求,因此,投保人須要求保險公司,在保單上作出適當的修改。比較常見的擴展條款,包括加入批文W204 (以保障次承判商的僱員) 、W348 (以保障所有已在承保表上列出之投保人的僱員) 、W338 (以保障已記名之發展商在法例上對承判商之僱員的責任) 及將保險期伸延至覆蓋保固期("Maintenance Period")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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