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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責任保險又稱為“公眾責任保險”(Public Liability) 或“普通責任保險”(General Liability)。此類保險的賠償責任分為兩大項目: 一) 受保人依照法律應承擔對第三者人身傷害(包括死亡)或財產損毁、損失的經濟賠償責任,與及二) 任何索償人向受保人追討的訟費和有關開支,以及承保人事先同意支付的有關合理費用。但承保人的最高賠償責任將不超過保單上所規定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或累計賠償限額。 |
第三者責任保險適用的範圍非常廣泛,主要是保障受保人因業務或生產經營活動或日常生活中對社會公眾利益造成損害應承擔的法律賠償責任 。 例如客戶可投保住宅樓宇(作為業主或佔用人)、游泳池、健身室、學校、教堂、醫院等各種固定場所和規定區域範圍內的公眾責任; 也可為單一事件例如演唱會、 宣傳會、展覽會、運動比賽等投保。若客戶之營運乃辦公室或店舖、此保障已包含在其辦公室綜合保險或店舖綜合保險單內,以保障第三者進入其經營場所的所引致的責任風險。 但客戶也可因應需求獨立投保,例如當為辦公室或商戶進行裝修期間按管理處要求投購「工程責任保險」; 或為公司的商貿展覽活動投購「展覽會責任保險」以應付展覽場館要求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