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40條,僱主必須為其僱員購買僱員補償保險, 以承擔僱主在《僱員補償條例 Employees' Compensation Ordinance》 要求下及因疏忽而導致僱員因工傷亡而須承擔額外賠償的法律責任, 否則不得僱用任何僱員,不論是全職或兼職、長工或臨時工。
僱員補償保險保障僱主在僱員補償條例的要求下,對僱員因工作受傷、患職業病、 死亡而須承擔之賠償責任。如僱員人數低於200人,法例要求每宗事故最低投保額為 港幣100,000,000元;如僱員人數高於200人,法例要求每宗事故最低投保額為港幣 200,000,000元。 按此可瀏覽勞工處「僱員補償條例簡介」 2012 年10 月版
最新消息 :
WFH under Employees' Compensation Cover 在家工作員工保障 :
關於僱員補償保險(勞工險)投保資料收集一事,香港保監局,香港保險聯會,香港保險顧問聯會及香港專業經紀協會,發出通知,建議及要求各保險公司在僱員補償保險核保時僱主提供之工資和賠付要有質量保證以作為有效核保基礎。為進一步執行以上要求,由2019年1月1日開始,在接受僱員補償保險的新投保或續保申請時,客戶必須向保險公司提供完備資料如下:
1/.僱員補償保險 (保費調整及僱員收入申報表)
Employees’ Compensation Insurance Premium Adjustment & Declaration of Earnings Form
2/.最近三個月的 (強積金供款通知書或出糧記錄或顧主填報的薪酬及退休金報稅表)
The latest 3 months MPF remittance statement or Payroll record or Employer’s return of remuneration and pensions
連同續保通知書於保單到期日前一併交回新華保險顧問公司
新做保單 New Application:
1. 完整填寫及簽署 (加蓋公司章) 的新華保險顧問公司報價合約
Completed proposal form (sign with company chop) together with Sun Flower Insurance Brokers Ltd’s quotation
2. 投保人(僱主)商業登記文件副本
Updated Business Registration copy
3. 足以證明僱員薪酬記錄之文件(如強積金紀錄、財務報表、報稅表)
The latest 3 months MPF remittance statement or payroll record or employer’s return of remuneration and pensions.
4. 過去三年的索償記錄(曾投保的保險公司有關書面記錄)
Claim history for the past 3 years (if any)
*重要聲明 : 投保人申報之估計全年總收入均屬真確及完整。如未有披露所有重要事實或少報全年總收入,可能導致保險失效。*
The estimated total annual earnings made by insured are true and complete for all employees within the scope of the Employees’ Compensation Ordinance (Chapter 282).
Failure to disclose all material facts or under declaration on the total annual earnings may invalidate the insurance.
「統一僱員補償保險作業模式 - 申報僱員薪酬」的常見問題
公眾 / 僱主
1. 多年來買勞保都沒有要求這些證明和文件,為甚麼保險公司忽然增加要求?是否為了增加保費? 答: 勞保的保單是僱主透過勞保,承擔僱主就其僱員遭遇工傷事故所需支付補償的風險。在訂立勞保合約/續保時,僱主應披露所需的重要事實,包括(但不限於)準確的僱員人數及實際收入資料,並須涵蓋所有僱員,不論其合約期或工作時數長短、全職或兼職、長工或臨時工、工作地點、工種或職位。至於薪金資料的申報,包括相關期間的強積金供款紀錄/報稅紀錄/會計紀錄。 保單條款早已列明僱主必須如實申報僱員人數和薪金。今次以統一作業模式,透過僱主如實申報資料,如實反映保險公司需要承擔的實際風險,讓僱主和僱員都獲得應有的保障。
2. 假如少報人數/少買保險,會有甚麼後果?
答: 若申報時作出虛報資料或有失實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或會從法律途徑向僱主追討從保單中已賠付的金額。
3. 僱主在投保時,需要向保險公司/保險中介人提供甚麼資料和文件?
答:公司資料(例如: 業務性質、商業登記資料等)
□ 僱員資料(例如:人數、全職或兼職、長工或臨時工、
□ 工作地點、工種或職位、實際收入,是否需要往香港以外地方工作或公幹等)
□ 過往的索償紀錄
□ 僱員薪金資料(包括過去十二個月的強積金供款紀錄/相關報稅紀錄/會計紀錄)
4. 僱主如有疑問,可向哪裡查詢?
答:如有查詢,可向保險中介人或保險公司查詢。
業界
5. 現時申報薪金的制度已運作多年,為甚麼要改?
答: 僱員資料的申報要求並沒有改變,按照勞工法例,僱主必須為僱員購買勞工保險。在購買勞保時僱主必須如實申報僱員資料。保單條款已列明僱主必須如實申報僱員人數和薪金。今次以統一作業模式,透過僱主如實申報資料,如實反映保險公司需要承擔的實際風險,讓僱主和僱員都獲得應有的保障。
6. 假如僱主不合作,拒絕提供所需文件,保險中介人應該怎麼應對?
答: 中介人應向僱主解釋,客戶是有責任向保險公司提供相關的文件以供保險公司考慮其投保申請。中介人亦應提醒僱主,在投保的過程中需以最高誠信的原則向保險公司提供真實的資料。 如僱主反映所需的文件有別於以往的要求,中介人應向僱主表明,統一作業模式適用於整個保險業界,無論是透過保險經紀還是保險代理購買勞保,僱主都需要向保險公司提供相關文件或資料。
7. 如果保險中介人未有採取合理的步驟從僱主取得所需資料/文件,可能涉及違規行為,有何法理依據?
答: 根據現行的規定,中介人在任何時候都需以誠信及正直的態度進行業務。此外,中介人亦有責任向僱主解釋,客戶是要為所提交給保險公司的資料文件負上責任。若申報時作出虛報資料或有失實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或會從法律途徑向僱主追討從保單中已賠付的金額。因此,如中介人教唆僱主提交失實的資料或沒有盡力去提醒僱主提交所需的文件,他可能違反了有關的操守要求。
8. 2019年1月1日生效處理的續保/起保申請,是否一樣需要填報所需資料?
答:僱員資料的申報要求並沒有改變,按照勞工法例,僱主必須為僱員購買勞工保險。在購買勞保時僱主必須如實申報僱員資料。在訂立勞保合約/續保時,僱主應披露所需的重要事實,包括(但不限於)準確的僱員人數及其實際薪金資料,並須涵蓋所有僱員,不論其合約期或工作時數長短、全職或兼職、長工或臨時工、工作地點、工種或職位。至於薪金資料的申報,則以相關期間的強積金供款紀錄/報稅紀錄/會計紀錄為準。若申報時作出虛報資或 有失實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或會從法律途徑向僱主追討從保單中已賠付的金額。
保費率按投保人所屬的行業、僱員的工作性質去釐定,從事低風險的工作(如文職人員)所需付的保費會較低,相對地,從事體力勞動工作(如運輸工人) 則需付較高的保費*。保費以投保人(僱主)申報的員工全年預算薪金支出總額(包括現金工資、住宿補貼、逾時工作的補薪、花紅等) 為基礎再乘以保費率去計算。
備註:如僱主在投購僱員補償保險方面遇到困難,可申請僱員補償聯保計劃,有關計劃的詳情及申請資格,請瀏覽
僱員補償聯保計劃管理局的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