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綜合(全險)保險 (最高賠償金額為發生事故時的合理市值或受保金額[如適用];以二者中較低者為準。) ; b. 如受保汽車因損失或毀壞而不能行駛,保險公司則另付以下安排所需的合理費用: (i) 保護及運送受保汽車至最近的修理處;及 (ii) 在完成修理後將受保汽車送回受保人在本地區(即發生損失或毀壞的地區)內的地址; 惟上述費用不得超過協定修理費用的20%。 c. 引致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産直接損毀而須負上的法律責任 (每一事故的最高賠償金額為: 人身傷亡 - 港幣100,000,000元; 財産直接損毀 - 港幣2,000,000元);及 d. 受保人及司機因意外而受傷,為此而招致的合理醫療費用 (每一事故的最高賠償金額為港幣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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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三者法律責任保障 (請參閱運輸署闡明有關法例要求) 在使用受保汽車過程中,因疏忽引致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産直接損毀而須負上的法律責任 (每一事故的最高賠償金額為: 人身傷亡 - 港幣100,000,000元; 財産直接損毀 - 港幣2,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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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汽車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間停收一年附加費,詳情請按此。 保險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