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產品名稱已說明,這份保險是專為保障企業在商業大廈內營商可能面對的風險而設計。近年此類的綜合保險的優點是以一份保險單提供多項保障,包括:
1) 「全險」的辦公室財物保障
裝修、傢俱、文儀用品、電腦設備、辦公室機器、產品樣版等財物,因火災、水浸(如水管爆裂、水箱滿溢、雨水湧入等)、盜竊、颱風、山泥傾瀉等意外所造成的財物損毀、損失,皆為受保範圍。每件設備的最高賠償額可達港幣$100,000。
2) 業務中斷保障
辦公室不幸因上述1) 所列的意外而影響正常業務運作,為恢復正常業務運作所需支付的「額外開支」,包括租用臨時辦公室等費用,將可獲得賠償,保障期為意外起計的十二個月,每年最高賠償額可達港幣$1,000,000。
3) 金錢保障
現金、支票及銀行本票倘因火災、爆竊、搶劫、械劫、火災等引致的損毀、損失,可依據保單內條款獲賠償:
a)  辦公時間內存放於辦公室內的金錢
b)  於香港境內由投保僱主或已授權的僱員押運的金錢
c)  非辦公時間內存放於辦公室內的夾萬或保險庫裡的金錢
d)  非辦公時間內存放於辦公室但並非在夾萬或保險庫裡的金錢
e)  劃線支票
4) 第三者責任保障
在業務運作過程中,因疏忽而導致第三者身體受傷或財物受損,所須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訟費)可獲保障,每宗事故最高限額可達港幣$10,000,000;並且在保險有效期內不設上限 (Unlimited cover during the period of insurance)。還有,大部份的綜合保險並會有下述的延伸保障:
● 租客責任 - 保障投保人作為租客因疏忽引致受保物業損毀的責任
● 食物中毒 - 訪客若不幸在投保人辦公室內享用其供應的食物或飲品後不適,並確認是投保疏忽而導致事故,本保險會提供保障。
● 海外公幹 - 若投保人的僱員或董事在公幹中不慎因疏忽引致事故而須要對第三者負上責任,本保險會提供保障。惟需注意本保險是不會就香港以外的法院之判決作出賠償。
5) 僱員補償保險
僱員補償保險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40條,僱主必須為其僱員購買僱員補償保險,以承擔僱主在《僱員補償條例》要求下及因疏忽而導致僱員因工傷亡而須承擔額外賠償的法律責任,否則不得僱用任何僱員,不論是全職或兼職、長工或臨時工。


 
僱員補償保險保障僱主在僱員補償條例的要求下,對僱員因工作受傷、患職業病、死亡而須承擔之賠償責任。如僱員人數低於200人,法例要求每宗事故最低投保額為港幣100,000,000元;如僱員人數高於200人,法例要求每宗事故最低投保額為港幣200,000,000元。


 
大部份的綜合保險會訂『僱員補償保險』為自選附加保障,並多數延伸受保區域至全球,以保障往海外短期公幹的(非體力勞動工作)員工。


 
保費率按投保人所屬的行業、僱員的工作性質去釐定,從事低風險的工作(如文職人員)所需付的保費會較低,相對地,從事體力勞動工作(如運輸工人) 則需付較高的保費。保費以投保人(僱主)申報的員工全年預算薪金支出總額(包括現金工資、住宿補貼、逾時工作的補薪、花紅等) 為基礎再乘以保費率去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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