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員補償條例》第15 條規定,僱主在工傷意外發生或僱員患上該條例指定的職業病後,不論該意外或職業病是否引起任何支付補償的法律責任,僱主必須以下列方式向勞工處處長呈報:

  導致 呈報期限 下載指定表格
  喪失工作能力為期 (不超過3天) 14天內 表格2B
工傷意外 喪失工作能力為期 (超過3天) 14天內  
  死亡 7天內 表格2B
職業病 喪失工作能力 14天內  
  死亡 7天內 表格2A
** 僱主如沒有合理原因而逾期或未有向勞工處處長呈報僱員工傷事件,或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即屬違例,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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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刊物:
 勞工處「僱員補償條例簡介」 2012 年10 月版
 工傷補償常見問題解答 (節錄自勞工處「僱員補償條例簡介」)
 工傷銷假及判傷手續須知 
新華保險客戶專用樣本:
僱員領取工傷補償證明
由勞工處僱員補償科發出之「工傷銷假通知書」 (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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