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客戶(投保人)應儘快通知保險公司,填妥索償表格 (claim form) ,並就事故的發生作詳細描述,有關損毀財物的項目,損失的初步評估。
2.保險公司會視乎損失的情況、事故發生的原因及經過,決定是否需要委派獨立公証行去調查,並確定是否有賠償責任。
3.若事故屬盜竊、惡意破壞,請即時通知警方,告知保險公司有關的警署檔案號碼及地址,以便保險公司向該警署查詢。如需維修被破壞的門、閘或窗戶,請在維修前拍下照片存檔。
4.如事故屬火災或其他原因所造成,告知保險公司消防處及其他有關政府部門的檔案號碼,以便保險公司得以向有關部門查詢。
5.請呈交一份客戶已簽署之授權書,使保險公司得以向警署或有關部門索取客戶口供的資料。
6.客戶如為了防止財物可能再遭受損毀,可進行緊急維修或安裝臨時圍板,惟需要注意此等工程不會對沒有受損的財物造成破壞。
7.切記,保留受損的財物,未經保險公司同意,不得丟掉。並請拍下損毀財物的照片存檔。
8.提交已損毀的財物之收據、購貨單據
9.如損壞/損毀的財物可以修理或重置,需提交維修商、工程承辦商的報價單。
10.如損壞/損毀/遺失的財物是屬於個人財物,需提交受保財物之收據、修理報價單,甚或是要求提供報案紀錄、警方報告。
11.如索償是有關因業務中斷而引致額外開支,並需描述業務受影響的時間、細節、額外支出的金額等,如適用,並附上有關開支的收據。
12.如索償是有關金錢損失,並需提交損失款項的帳戶紀錄,甚或是要求提供報案紀錄、警方報告。
13.保險公司(或代表其之公証行)在與客戶達成賠償金額後,會發出責任解除書 (discharge form) 。
14.保險公司在收到客戶已簽署的責任解除書,便會支付賠款。
 
B) 有關<第二部份 – 第三者責任保險>之理賠程序
1. 若不幸發生涉及第三者人身傷亡、財物損毀事故,不論是否收到索償要求,客戶(投保人)應儘快通知保險公司,填妥索償表格 (claim form) ,並就事故的發生、受傷情況或損毀財物作詳細描述。
2. 保險公司會視乎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類別及嚴重性,是否需要委派獨立公証行去調查,確定是否有賠償責任,並決定是否代表客戶去處理。
3.若有人受傷,請儘量記錄有關傷者的資料(如姓名、年齡、聯絡電話及地址)和受傷情況,並視乎情況判斷是否需要通知警方。
4.如屬財物損毀事故,並涉及刑事成份,請即時通知警方。
5.事故若已通告警方,請告知保險公司有關的警署檔案號碼及地址,以便保險公司向該警署查詢。
6.一份客戶已簽署之授權書,使保險公司得以向警署索取客戶口供的資料。
7.切記,未經保險公司書面許可,不得向任何人承認責任、訂下協議或作出賠償承諾。
8.請儘量記錄在場目擊者的資料(如姓名、聯絡電話或地址) ,並拍下現場環境及該損毀財物的照片作存檔。
9.如發生事故的受保地方有聘用物業管理公司,請提交該公司的事件報告。
10.客戶如收到任何有關是次事故的信件,包括由第三者或其代表律司要求索償的信件、警務處的信件、傳票、其他保險公司信件等,不得自行答覆,應立即呈交保險公司處理。
 
C) 有關<自選保障 – 僱員賠償保險>之理賠程序
 請先參閱勞工處發佈之僱員補償條例(香港法例第 282 章)資料
1. 工傷意外或職業病事故,不涉及死亡:
 ●一份填妥的表格2 (Form 2) 副本 (工傷超過3天) (僱主須於事發後14天內,須直接呈正本交給勞工處);或
 ●一份填妥的表格2B (Form 2B) 副本 (工傷不超過3天) (僱主須於事發後14天內,須直接呈正本交給勞工處) ;或
 ●若受傷僱員之病假超過三天,但不超過七天,而且並無引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僱主與僱員間可以直接協議補償方法
2.工傷意外或職業病事故,涉及死亡:

 ●一份填妥的表格2 (Form 2) 副本 (僱主須於事發後7天內,須直接呈正本交給勞工處)
 ●您亦可查閱勞工處刊登之「怎樣申請僱員因工死亡補償」
3. 一份填妥的意外事件報告書 (除表格2外,部份保險公司會要求僱主另呈這份報告書)
4. 「病假証明書」正本、受傷僱員之「身份証」副本、「醫療費用單據」正本
5. 受傷僱員在銷假及判傷後:

 1.勞工處發出之表格5 (評定補償證明書) 及
 2.如事故有可能導致受傷僱員(部份)永久傷殘 - 表格7 (評估證明書) ;
 3.如僱員或僱主任何一方反對該評估而需接受再評估 - 表格9 (覆檢評估證明書) 及
 4.勞工處發出之表格6 (覆檢評定補償證明書 - 表格9 及表格6 會取代表格7 及表格5)
 5.若任何一方仍然不滿表格9 的評估結果,可於表格9 發出後6 個月內向區域法院上訴
6. 保險公司在收妥上述表格5或6後,會向僱主(投保人)發出責任解除書 (discharge form)
7. 投保人在簽署並送回責任解除書後,保險公司會支付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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