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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補償條例》第15 條規定,僱主在工傷意外發生或僱員患上該條例指定的職業病後,不論該意外或職業病是否引起任何支付補償的法律責任,僱主必須以下列方式向勞工處處長呈報:
導致 | 呈報期限 | 下載指定表格 | ||
---|---|---|---|---|
喪失工作能力為期 (不超過3天) | 14天內 | 表格2B | ||
工傷意外 | 喪失工作能力為期 (超過3天) | 14天內 | ||
死亡 | 7天內 | 表格2B | ||
職業病 | 喪失工作能力 | 14天內 | ||
死亡 | 7天內 | 表格2A | ||
** 僱主如沒有合理原因而逾期或未有向勞工處處長呈報僱員工傷事件,或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即屬違例,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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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刊物: | ||||
勞工處「僱員補償條例簡介」 2012 年10 月版 工傷補償常見問題解答 (節錄自勞工處「僱員補償條例簡介」) 工傷銷假及判傷手續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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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保險客戶專用樣本: | ||||
僱員領取工傷補償證明 由勞工處僱員補償科發出之「工傷銷假通知書」 (僅供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