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管理綜合保險-投保問卷
重要提示
請填寫全部資料,如有不適用的地方,請填上〝不適用〞或〝沒有〞。您們應當告知我們所有您們知道或應該知道的足以影響承保人做 出是否予以承保決定的所有事項。
如您們畜意隱瞞事實,保單效力會受到影響 - 即使您們已支付保險費,承保人仍可拒絕賠償或終止 保單。
如這問卷上提供的空間不足,請另加紙詳述並將該紙隨此問卷附上。
投保人資料
投保樓宇的細節 / 近年持有保險的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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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保險顧問』建議法團(“受保人”) 應投購的保險:
一) 公眾責任(包括人身傷亡及財物損毀)保險 需要投保
不需要投保
保障受保人就有關管理受保樓宇的公用部分及其財產的運作,因疏忽而造成第三者意外受傷(包括疾病)或死亡事故、 及/或財物損毀、損失的事故,
承保人將就受保人應負的法律責任作出賠償(包括在《建築物管理條例》(第 344 章)及 其附屬法例及規例);此外,因上列的事故,承保人亦會就下述情況作出賠償:
一)任何索償人向受保人追討的訟 費和 有關開支,與及二)在其書面同意下,合理招致的訟費和有關開支。
投保金額(每宗事故的最高賠償額): |
第三者財物損失 |
第三者傷亡損失 |
| 港幣 10,000,000 元 |
| 港幣 10,000,000 元 (法例下對引致第三者意外受傷或死亡事故所要求的最低承保額) |
| 港幣 20,000,000 元 |
| 港幣 20,000,000 元 (已包括法例下對引致第三者意外受傷或死亡事故所要求 的最低承保額港幣一千萬元) |
| 港幣 30,000,000 元 |
| 港幣 30,000,000 元 (已包括法例下對引致第三者意外受傷或死亡事故所要求 的最低承保額港幣一千萬元) |
| 其他金額: |
| 其他金額: |
二) 物業/財產全險
需要投保
不需要投保
保障受保樓宇的公共地方(包括公用設施:例如升降機、電制房及消防系統等)
,因意外事故(如火災、水浸、颱風以至 人為的惡意破壞等)而造成的損毀。
在釐定投保金額時,記著應相當於受保財物的重建成本及/或全新更換價值。
三) 僱員賠償保險
需要投保
不需要投保
受保人如有直接聘用員工,在《僱員補償條例》下便需要為僱員購買保險,以保障對僱員在工作中受傷所應負的法
律責任。
四) 金錢損失保險
需要投保
不需要投保
保障受保人存放於物業管理處內或由僱員往來銀行的現金、支票,因意外事故(如火災、盜竊以至搶劫)導致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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